什么情况下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来源:www.0871biaoshu.com | 更新时间:2022/6/1 17:56:24①招标单位擅自变更原定的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投标程序、原则或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②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舞弊行为,如招标单位搞假招标,或私下向某一投标方泄漏标底,意欲使其中标的。对投标方舞
弊,如私下串通、哄抬标价,或对招标单位行贿等,应取消舞弊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或中标资格,但不终止公证活动。
③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的情况时,公证人员也应终止公证活动。如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竞争性,有的部门规定投标方不能少于三家,少于三家时,该次招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导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礼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